银行有法定行政强制配合义务,也有可能成为行政强制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东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区分情形对其采取多种行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账户的权力。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