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 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 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审查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