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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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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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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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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 |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
托收是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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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 |
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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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其责任主要是出具表述清晰的委托申请书、支付托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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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行 |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托收行接受委托申请书后即构成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必须按照托收委托书上的知识及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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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 |
指除托收行外,参与处理托收的任何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代收行的主要职责有核对托收行的委托书签字,审核单据种类及份数,选择一家与付款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提示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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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
(受票人)是依照托收指示而受提示的人。一般是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托收的付款方。 付款人的主要责任是接到指示行的通知后,依照交单条件及时付款或履行承兑赎单手续。如果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向提示行申明理由,并依据托收委托书中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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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行 |
是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银行。提示行的主要责任有核查汇票上承兑的形式、受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时毫不延误地通知托收行等。 |
汇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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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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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 |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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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按汇款支付授权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
信用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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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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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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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 |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
托收是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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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 |
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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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其责任主要是出具表述清晰的委托申请书、支付托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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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行 |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托收行接受委托申请书后即构成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必须按照托收委托书上的知识及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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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 |
指除托收行外,参与处理托收的任何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代收行的主要职责有核对托收行的委托书签字,审核单据种类及份数,选择一家与付款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提示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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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
(受票人)是依照托收指示而受提示的人。一般是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托收的付款方。 付款人的主要责任是接到指示行的通知后,依照交单条件及时付款或履行承兑赎单手续。如果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向提示行申明理由,并依据托收委托书中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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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行 |
是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银行。提示行的主要责任有核查汇票上承兑的形式、受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时毫不延误地通知托收行等。 |
汇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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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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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 |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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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按汇款支付授权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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