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开始的法律效果
①对债务人约束。
②禁止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③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