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的监管框架
(1)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人民银行:
①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②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
③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
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①在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要求;②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2)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
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贵金属、房地产、会计师、律师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