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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监管资本
①统一监管资本定义。两个层次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2)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3)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10年12月16日。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①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
银行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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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Ⅱ》
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②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③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③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
• 巴塞尔协议Ⅰ(1988)
监管资本的定义
•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
•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
• 巴塞尔协议Ⅲ(2010 .12 .16)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Ⅲ》 -2010年12月16日。
①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③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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