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范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
(五)明火作业的规定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