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范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明火作业的规定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