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突发事件预警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二级、四级警报后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 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游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二)一级、二级警报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