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限值70分贝,夜间限值55分贝;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