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
(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5、执行中止(暂停)与终结(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
(1)执行中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