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复验
(2)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施工单位应按《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编写焊接工艺规程并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