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外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例外情形有: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⑩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