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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1、延期开工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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