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末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1)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影响较大的:
(2) 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