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
距离道路交叉口宜大于8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应大于50m;距离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地点应大于30m。
3.道路照明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组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5.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1)交通标志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辅助标志不得单独使用。 同一地点设置标志不应超过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