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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 138 号) 规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担保
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2.额度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含扣回的预付款。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一级建造师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题进阶班
授课老师: 刘二林
主讲老师:刘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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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1)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可将质量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从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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