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
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5、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6、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不是强制执行力)
7、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一般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