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末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1)对于事故性质恶劣: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