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①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②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③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