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
(一)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人员本得存在的行为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 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3) 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4) 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5) 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并采取措施保障投资者证券和资金的安全、完整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归入自有财产、擅自划出投资者账户;
(2) 违规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冻结
(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相关规定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