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 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3.证据的应用
1)当事人收集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 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其中第(2)项至 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 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