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验收
1、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1)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