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 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旨在避免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损害当事人诉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前述特殊原因,是指该院全体法 官均需回避,或者该院辖区发生了不可抗力等情形无法审理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 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