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机构选择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因素与程序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 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
1.职业病诊断异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
(二)职业病病人保障
1.疑似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