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三)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1. 证券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2. 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
3.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4. 证券公司应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病毒:关联性),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运作
5. 证券公司应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
(1)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防线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
(3)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6.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7. 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8.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