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不能或者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具体为: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谈判采购)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1)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