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法》中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的禁止性行为
(1)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证券投资顾问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知悉投资者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3)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
(7)其他相关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