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导的对象
新进入机构的社工;服务年限较短,经验不足的社会工作者;是在专业机构实习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机构的非正式人员,主要是志愿者。
2、督导者
(1)具备社会工作从业资格;
(2)具有不少于5 年所督导服务领域的实务经验;
(3)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
(4)掌握开展督导的方法与技巧;
(5)每年接受不少于90 学时的继续教育。
3、督导类型
(1)师徒式督导:督导扮演师傅角色,提供教育训练,被督导者承担更多责任。
(2)训练师督导:被督导者是学生或教育者,强调学习过程,督导者承担更多责任。
(3)管理式督导:督导者是被督导者的上级或主管,有着“上司与下属”的关系。
(4)咨询式督导:督导者与被督导者及其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和责任,纯粹的咨询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