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算价款支付
(1)承包人应根据办结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价款金额。14天内,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