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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模考金题班
授课老师: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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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老师: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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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诺成、双务、有偿合同2、定期租赁(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2)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不定期租赁:(1)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2)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定期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4、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5、在租赁期间,遇到租赁物需要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其他涉及租赁物的相关事项,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般应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2)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不能按照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借款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再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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