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场所爆炸性环境分类与分级
1.爆炸性气体环境分类与分级
1)爆炸性气体释放源与分级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2)爆炸性气体环境分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①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②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④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2、爆炸区域的划分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①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但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②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③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④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2.爆炸性粉尘环境分类与分级
1)爆炸性粉尘释放源分级
粉尘释放源应按爆炸性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的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
(4) 下列三项不应被视为释放源:
①压力容器外壳主体结构及其封闭的管口和人孔。
②全部焊接的输送管和溜槽。
③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对防粉尘泄漏进行了适当考虑的阀门压盖和法兰接合面。
2)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分区
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 区、21 区、22 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 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 21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 22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4)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