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5、居住权
①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⑤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⑥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