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