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