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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释义】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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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 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将其职责规定为:(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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