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事故报告流程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