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9条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 指导。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 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 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