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