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减免: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4、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