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其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