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无论是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均需要持证上岗。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