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ess-files/ess-bms-web/fiex/couser/2023/12/7/0F556340F7934F8680281CE96E0FA1E7.png" />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