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 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