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①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②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③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规定:因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物权的保护
(1)因物权的归属、 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