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 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 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