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 爆破作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 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 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 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