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内容:指新建或新增加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在交付生产前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整个生产线或装置进行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试运转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部分费用)。
(2)计算方法:
联合试运转费=联合试运转支出一联合试运转收人
不发生试运转或试运转收人大于(或等于)费用支出的工程,不列此项费用。
联合试运转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开支的单机试车及空载试车费用,以及在试运转中暴露出来的因施工原因或设备缺陷等发生的处理费用。
(3)试运行期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
②)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③ 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