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对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范围: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程序
(1)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