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
(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组合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
2.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
(5)钢管混凝土拱肋在钢管上开孔和焊接临时结构时,应经过设计许可,且应采取结构补强措施。
(6)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筋与钢构件直接焊接时,应进行不同钢种的焊接工艺评定。
(9)钢管混凝土应进行浇灌混凝土的施工工艺评定,主体结构管内混凝土的浇灌质量应全数检测。